泉州市发布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22 09:09:49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今年以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市场监 。

今年以来,泉州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市发食品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布起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假冒为发挥案件的伪劣警示教育作用,市场监管部门选取了5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典型

案例一 南安市某水果店 涉嫌销售假冒奶粉

3月19日,案例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码头镇某水果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泉州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7瓶外包装标有“Maxigenes”图案的市发食品奶粉,经初步鉴定该奶粉不是布起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农村进货票据、假冒商标注册证或授权委托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伪劣

3月21日,典型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经Maxigenes Pty Ltd公司授权的佰澳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协助对涉案奶粉进行鉴别。3月31日,佰澳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针对以上提供照片中的商品进行鉴定,以及标签图案、字体、罐底喷码等多条信息证明,非Maxigenes美可卓品牌出品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奶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7瓶在扣的奶粉、没收违法所得418元、罚款4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溪县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桶装水

2024年9月3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位于城厢镇团结村的福建安溪某矿泉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桶装水活动,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立案调查,对用于生产桶装水的设备、材料现场查封,并对现场已生产完成的桶装水进行监督抽检。事后,当事人生产的桶装水经检验合格。经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桶装水1452桶,总货值7260元,违法所得6300元。

2025年3月21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桶装水的设备设施以及桶装水192桶、处罚款50000元、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安市某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025年1月13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南安市洪梅镇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7日购进1袋(20包/袋)无标签的“源记肉皮”,总进价135元,售价8元/包。截至案发时,共销售3包无标签的“源记肉皮”。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在扣的17包“源记肉皮”、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洛江区某食品坊使用不合格食品被罚

3月6日,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洛江区马甲镇彭殊村坟边46号的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场所物料仓库发现若干无标签保鲜盒,当事人现场承认将上述保鲜盒用于生产闽南肉羹。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晶彩塑业的供应商采购货号ASD-1501的保鲜盒6件及货号ASD-1502的保鲜盒4件。上述保鲜盒保鲜盖及其产品外包装纸箱均未标注生产厂家、地址、执行标准等信息。当事人使用上述保鲜盒用于生产闽南肉羹。经查,该加工坊共生产闽南肉羹(1500g)400盒、闽南肉羹(500g)100盒,当事人非法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7000元,违法所得7000元。

当事人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相关保鲜盒及保鲜盖、罚没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惠安县某婴幼儿用品店销售过期米粉

3月17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对惠安县山霞镇某婴幼儿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在售“雅因乐婴幼儿原味有机米粉”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货架上在售“雅因乐婴幼儿原味有机米粉”共二十盒,其中三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0802”、十七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0702”。上述婴幼儿原味有机米粉保质期为18个月,以上食品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总计16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账管理,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证,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行为发生在销售环节,违法经营额未超过500元,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免罚条件。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教育,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泉州晚报融媒体记者 陈云青 通讯员 苏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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